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农〔2019〕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01-22》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037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0日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皖农产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手段,以提供商品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实现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各主体间利益联接的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本办法评选的示范联合体,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经营效益、管理机制、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的联合体。
二、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食用农产品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推行绿色生态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等生产方式。带动 “三品”认证等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
(二)示范联合体内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溢价。
(3)销售收入。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生产、加工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联合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3、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4、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料。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5、联合体章程、建设方案、组织机构、联合体带动农户增收证明等,以上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核部门实地查证。
(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仅需提供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市级示范联合体。)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按照评选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核,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批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日常管理
经评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被评定为的示范联合体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取消称号。重新认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评选程序进行。
六、不予评选及直接取消市级示范联合体称号的情形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牵头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牵头龙头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联合体成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已评选的示范联合体不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运行,视为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自动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
七、政策扶持
被评为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牵头龙头企业(包含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应的各级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五年。
附件: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关于延长《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3 信息来源: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持续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合农〔2019〕7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5月10日。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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