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1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修订完善水利发展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
(一)水利发展规划。按照中央和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市、县(区)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水利发展10年规划,争取使更多的水利项目纳入国家水利发展规划,重点解决“老大难”问题,加快推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等四大体系。
(二)区域防洪规划。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域防洪规划。2013年完成监测预警预报和有效避让体系建设。按照“防洪措施与城镇建设相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城镇防洪规划,加快城区重点河道整治,改善城区排水系统,并制定、细化应急排涝预案,到20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城镇防洪排涝体系。
(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县为单元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确定今后10年的发展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安排或申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协调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事项时,均要以《规划》为依据。制定“十二五”农田水利发展规划,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的10年发展目标要与2011年-2020年扶贫开发工作纲要确定的相关发展目标一致。要强化规划的约束指导作用,以规划为依据,统筹骨干和田间工程建设,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项目的资金,为确保2020年全市粮食生产能力达到28亿公斤以上奠定农业水利基础条件。
(四)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水定需、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城乡供水,制定城乡供水规划。合理选定供水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干旱年份和特殊情况下的城镇应急供水预案,明确解决工农业、城乡供水矛盾的措施,努力保证城乡供水安全。
(五)水生态保护治理规划。按照国发〔2011〕32号文件确定的生态格局建设目标,制定水生态保护治理规划,明确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治理任务和目标,制定城乡水源、水体、水面保护措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生态安全。
二、加快各类水利项目建设
(一)大力推进民生水利工程建设
1.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解决“十一五”规划剩余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15年,全面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在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尽早开展农村村村通自来水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要以县为单元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运行维修基金,建立水质检测中心,强化运行管护、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提高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加快黑岗口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划定水源地边界,制定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供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到2014年,黑岗口饮用水源地实现安全达标目标。
3.做好水利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移民工作机构、加强能力建设,保证水利移民工作正常进行;要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移民村发展生产,着力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确保水利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快致富。
(二)加快水利薄弱环节建设
1.农田水利工程。纳入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县(区)尤其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要成立政府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农田水利建设领导机构,争取国家投资,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依照规划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农田水利工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市有效灌溉面积达到540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万亩。
2.新建、续建灌区工程。加快推进新建赵口引黄灌区二期的前期工作,争取“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并发挥效益。各地要把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工程建设,做到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发挥效益一批。“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1处大型灌区和1处重点中型灌区的改造任务,2020年前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全部建设任务。
3.引黄调蓄工程。尽快编制完成《开封市引黄调蓄工程规划》,2012年年底前完成8处引黄调蓄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原则上调蓄工程库容不少于200万立方米。引用黄河水的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制定加快引黄灌溉工程建设的具体措施,尽快开展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充分利用黄河水资源,缓解工农业和城市用水紧张局面。沿黄各县、区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河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扩大引黄灌溉面积,争取2015年全市引黄灌溉面积在目前200万亩的基础上增加100万亩,达到300万亩,2020年达到400万亩以上。
4.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鉴定、核查和设计报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落实工作。到2015年年底,全部完成我市26处中型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发挥。
5.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中,加快县级以上水利专网和视频会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水利专网和视频会商系统,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备现代化的指挥能力。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加强人工增雨(雪)工程建设,提高应对特大干旱、持续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能力。各县、区要健全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完善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
(三)全面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重点水利工程。各县、区要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加快黑岗口调蓄水库工程建设,2012年年底前完成土方工程800万方。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我市列入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的重要河段治理,2015年前完成纳入国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15个项目建设任务。以新一轮治淮工程为重点,完成惠济河流域低洼易涝区治理任务,加大对贾鲁河的治理力度,加快惠济河、涡河两条重要支流治理前期工作。积极争取黄河下游滩区纳入国家滞洪区名录,尽快启动黄河滩区安全建设项目;在符合《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总体要求下,尽快提出黄河滩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意见,依法规范黄河滩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2.水生态治理保护工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做好风沙区综合治理工程、城市周边重点水源地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湿地生态保护工程要向城市周边及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倾斜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打造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通过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要依法建立、建设各级湿地保护区,对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建设防洪工程实行备案制,完善黄河及水库、湖泊沼泽湿地生态系统,提高其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净化水质等方面的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利设施安全。
3.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完善雨水情、地表地下水质和空中云水监测站网,建设水资源、云水资源、土壤墒情、水源地、水功能区、水生态、水环境等监测站网,加快水文气象现代化步伐,全面提升水文气象、水资源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建成全市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文气象机动监测能力建设,组建水文气象应急机动监测队伍,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4.水利科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落实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经费。2015年前建成较为完备的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市、县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乡镇要有专职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人员。市级科研机构要大力组织技术攻关,并选择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适宜地区推广应用。
三、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各级水利部门严禁批复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项目。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各行业、各县区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实行节水用水评估制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水功能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任务,加大水质监测力度,适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各县、区要按照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目标要求,分解年度限制排污总量并逐级落实,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对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五)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准确、完善的水资源基础数据体系,对水资源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及时评价,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013年年底前完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2014年年底前基本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系统。
(六)建立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区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力争2012年上半年建立以县级水利部门为主导,以乡镇水利服务机构为核心,以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技术推广等队伍为基础,城乡供水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组织广泛参与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满足基层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水利技术推广的需要。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红旗渠精神杯”和“汴龙杯”竞赛内容,对进度快、成效好的县、区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要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汴政办〔2011〕113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综合研究出台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各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奖补办法,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2012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2011〕59号)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和鼓励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小型水库、中小河道、中小水闸、提排泵站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改革。2013年年底前各县、区要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持续效益。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水利工程定边划界和确权发证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要尽快落实核定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年度维修养护经费。市财政局与市水利局要抓紧制定《水利工程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年底前按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足额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市水利局要制定推进实施管养分离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切实提高养护水平。
(四)继续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要完善项目法人招标制,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要积极推行单个项目法人负责本地各类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模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施工图文件审查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措施,确保有效监督。
(五)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跨行政区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执行机制。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对城乡的防洪、水源、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涉水事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六)健全城乡水价形成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力争今后10年内将水利工程供水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水平。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业用水支出、保障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切实落实水利工程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灌排用水免征营业税。
(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遏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或水域并转变原用途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等效替代原则进行补偿。
五、保障水利建设管理资金投入
(一)保障公共财政优先投入水利。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主导和保障作用,切实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从2012年起,各级预算内固定资产的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要逐年明显增加。要大幅度增加各类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市、县(区)要加大对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投入。市、县本级财力当年超收部分优先向水利倾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
(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认真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79号)精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建立通报和奖惩制度,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在水利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配套资金落实较差的,减少各类水利投资计划安排,同时减少或暂停新建水利项目立项审批。
(四)研究出台水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本地水利建设实际,各县、区要尽快出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征收渠道、征收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五)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平台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支持水利投融资机构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其融资作用。整合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将符合条件的“四资”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将政府投资建设、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重,有效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县、区政府可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需要,组建本级水利投融资公司,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
(六)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研究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国家开发银行开封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等要积极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为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通过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六、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为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重点抓战略规划、工作部署、政策落实、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严格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等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防汛抗旱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督导,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要重视水利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要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基层水利人才为重点,加强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加大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突出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一线农田水利人才队伍。健全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建立人才发展经费增加机制,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发展与人才培训,保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把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管理范围,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质量监督执法,强化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执法体制。研究出台在市、县(区)水利部门及重点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的方案和办法,建立水利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四)形成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合力。各县、区政府要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团结治水、合力兴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林、环保、审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项目规划、评估、审批、建设、审计等各环节的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水利建设。
(五)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市监察局、水利局等部门要联合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要着力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抓好政策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合规、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工程建设优质安全。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专业监管作用,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六)注重舆论宣传和水情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各种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国情、市情、水情的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理解、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水利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精心组织策划一批重点宣传活动,迅速掀起新一轮水利宣传高潮;会同教育等部门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水情教育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