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人社〔2021〕22号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内设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各施工单位:
现将《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淮北市见索即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2.淮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收取凭证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资金索赔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申请表
5.关于同意注销见索即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意见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差异化缴存申请表
7.淮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金融机构备案表
8.淮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季度统计表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淮北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北监管分局
2021年4月20日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证金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险机构保函(以下统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
第六条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与工程竣工期保持一致,保证金保函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准。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按计划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办理保证金保函延期手续。
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将保证金保函收取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分包单位、班组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
(四)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
(五)其他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接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资金索赔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支付款项,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手续。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保证金保函启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保证金保函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人社部门重新缴存保证金保函。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书面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保证金保函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保证金保函实行差异化管理。
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以下情形的,实行差异化缴存保证金保函:
(一)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保证金保函。
(二)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0.8%缴存保证金保函。
(三)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或被授予安徽省、淮北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自被授予荣誉称号起三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连续2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合同总造价的3%缴存保证金保函。
第十二条 享受差异化缴存保证金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良记录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 日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重新办理保证金保函。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办理保证金保函的单位实施监管,原则上按季度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人社部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人社部门建立保证金保函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保证金保函的监管工作。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保证金保函、见索即付等行为的,视情停止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保函业务,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擅自动用、注销保证金保函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办理保函后,按规定退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通信、电力、矿山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建规〔2018〕4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