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质〔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省质检院、省消保委秘书处:
《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完善和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建立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
(二)负责指导、协调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认为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消费品调查工作;
(四)负责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及召回相关信息;
(五)组织开展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
(六)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七)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转办的其他召回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指设区市,以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相关材料审核、对企业召回实施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三)根据需要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开展缺陷风险监测工作;
(四)配合做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五)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等工作;
(七)承担上级交办、转办的其他召回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市,以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
(二)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三)根据需要设立本县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开展缺陷风险监测工作;
(四)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上级交办、转办的其他召回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召回技术机构,在以下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一)缺陷信息收集。收集消费品缺陷报告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产品伤害信息、国外召回信息等能够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各类信息;
(二)缺陷信息分析。对上述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对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进行初步评估;
(三)缺陷技术调查。组织召回技术专家对生产者相关技术信息、可能存在缺陷的问题进行分析,或开展用户现场回访调查,或开展缺陷工程分析实验等;
(四)缺陷初步研判。根据缺陷技术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对消费品缺陷进行技术研判,并报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决策;
(五)召回技术评估。对生产者报告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规范性建议;
(六)召回专家库管理。负责缺陷消费品召回专家库维护管理;
(七)召回教育宣传培训。开展消费品召回安全宣传教育、业务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其他召回相关技术工作。完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与相关处室(局、中心)和直属单位,按职能建立缺陷信息互通机制。
(一)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从消费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结果中获得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省局质量发展处;
(二)省局认证检测监管处,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中获得的消费品缺陷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省局质量发展处;
(三)省局网络交易监管处,负责加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及时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网上销售的程序。及时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省局质量发展处通报相关信息;
(四)省局各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12315指挥中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在案件查办、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消费品缺陷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局质量发展处;
(五)省局其他相关处室,在履职中发现有关消费品缺陷信息,应当及时向省局质量发展处通报;
(六)省局质量发展处,根据各处室通报的缺陷消费品相关信息,及时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在缺陷消费品监管过程中,发现消费品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局相关处室;发现消费品虽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仍有不合理危险情形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省局标准化处;将各级公告的消费品有关缺陷信息及时通报给省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对省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发现的网上缺陷消费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召回调查处理。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缺陷信息互通机制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通过以下方式收集消费品缺陷信息,并逐级上报。
(一)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提供;
(二)从网络监测、消费者投诉、相关热线电话和来信来访中获得;
(三)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抽样检查中获得;
(四)从召回技术机构在市场购样检测及调研中获得;
(五)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中获得;
(六)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获得;
(七)从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监测中获得;
(八)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公开报道中获得;
(九)从网络交易监管中获得;
(十)从国内外召回信息公告中获得;
(十一)从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通报中获得;
(十二)其他渠道获得的。
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缺陷信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析研判:
(一)分类整理,按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
(二)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确认涉嫌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具体生产者(厂家)、品牌、型号/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等;
(四)根据初步确定的信息,开展安全性购检研判,或者收集涉嫌缺陷(伤害)相关证据;
(五)根据购检研判结论,或者收集到缺陷(伤害)相关证据,抽取3名或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会商,判断是否存在缺陷伤害,提出评估建议;
(六)委托召回技术机构人员会商,若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研判建议。
第十条 缺陷信息经分析研判,评估为可能存在缺陷并建议召回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当日或者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附件1),并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报告,同时要求生产者立即开展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主动召回:
(一)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生产者发出《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
(二)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该消费品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销售;
(三)生产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消费品召回计划》(附件5)、《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附件6)、《召回新闻稿》(附件7)等相关材料,并在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备案。生产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召回申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在网站上统一发布生产者召回计划、新闻稿等相关信息;
(四)生产者应在召回计划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消除缺陷伤害的措施、消费者避免缺陷伤害的应急处置方法等,可公示热线电话、企业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
(五)生产者应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附件9),提供停止生产、销售和公布召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召回实施周期超过三个月,生产者应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附件8)。
第十二条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不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在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附件10),列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缺陷判定:
(一)审查生产者提供的材料,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对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进行缺陷判定;
(二)组织召回技术机构购样检测,或者组织专家鉴定论证,进行缺陷判定;
(三)组织生产者、召回技术机构、相关专家举行技术会谈,进行缺陷判定。
如果不存在缺陷,不组织召回;如果存在缺陷,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由生产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对该生产者缺陷召回调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生产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消费品缺陷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方式: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二)进入生产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填写《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附件11);
(三)组织相关召回技术机构及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
(四)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参与缺陷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经缺陷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召回通知书》(附件3)、《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督促生产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主动召回。
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
(一)组织相关召回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缺陷认定;
(二)组织相关召回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论证的方式进行缺陷认定;
(三)组织专家、相关召回技术机构、生产者召开缺陷技术论证会,进行缺陷认定;
(四)其他缺陷认定方式。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提交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逐级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生产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但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被责令召回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并在责令召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统一对外依法发布全省消费品召回信息和风险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消费提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规避缺陷伤害和降低安全风险:
(一)无法追溯到生产者;
(二)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尚未召回的;
(四)其他不能实施召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生产者实施召回情况进行抽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填写《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及时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
(二)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的情况;
(三)对已召回的消费品采取后续处理措施;
(四)缺陷消除情况、召回实施后网络舆情情况、消费者对召回满意度、检查召回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生产者发现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重新实施召回。
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
回。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沪苏浙等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消费品召回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缺陷监测、信息收集、缺陷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共享、快速预警等方面合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doc
2.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doc
3.消费品召回通知书.doc
4.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doc
5.消费品召回计划.doc
6.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doc
7.消费品召回新闻稿.doc
8.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doc
9.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doc
10.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doc
11.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doc
12.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doc
《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21-04-27 信息来源: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安徽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了《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皖市监质〔2020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制定依据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通用模式,是未来监管先进手段之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与国外比(1962年),起步较晚(2004年),消费品召回制度2014年才起动,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势在必行。一是加强消费品召回安全监管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的需要;三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需要;四是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16年来我国召回监管制度在逐步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省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意义和考量:一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19号令)。该文件2019年12月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二是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市监质〔2020〕65 号)细化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质〔2020〕65 号),对《暂行规定》进行细化,作为指导各省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具体依据。三是落实2020年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回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要求,2020年各省要在广泛宣传、落实总局19号令《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市级、县级的职责分工。四是落实省人大代表建议要求。2018-2020年,省人大代表(查全炉)连续三年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建立日用消费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2019年831号提案)。为此,省局在答复代表建议的回函中提出,下一步完善我省召回工作制度,落实《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制订《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暂行办法》起草到出台历时一年零一个月,多次召开会议、多次组织研讨、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修改移稿,最后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出台并印发(全国第七家出台,除江苏省以省长令外,均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出台印发)。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2020年4月,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开召回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解读,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省局质量发展处成立由处长任组长、召回工作负责人、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专家和淮南、滁州、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等6个市局质量科长组成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拟制工作。二是召开研讨会,拟制基本框架。2020年7月,召开起草《暂行办法》研讨会,认真学习研究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四省已出台的《暂行办法》,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先后到11个市进行召回调研,结合我省实际,拟制了我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框架。三是召开会审会,完成初稿拟制。2020年8月18日,在滁州市开展集中会审会,16个市局分管局长、质量科长和24个县区质量股长参会,集中审查讨论《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共同拟制《暂行办法》初稿,共32条。四是召开专家评审会,完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28日,召开全省召回工作座谈会和业务技术培训会。期间,专门召开了召回技术专家座谈会,邀请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回处领导、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专家、省召回技术专家库部分成员、省市县召回机构技术人员参加座谈,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初稿。五是召开基层座谈会,完成基层征求意见。2020年12月8日,在全省质量发展工作培训班期间,召集16个市局质量科长、部分县区质量股长、市级召回分中心和县级召回工作站一线技术人员座谈,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六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会议送审稿。2020年12月21日,专文向16个市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2条,其中的6条11处予以采纳。2021年3月23日专文向省局内部9个相关处(局、中心)和三个相关的直属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9条修改意见,均采纳,形成《暂行办法》(审查稿)。七是移交合法性审查,会议审议通过。4月2日,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4月12日召开专题会议,会上法规处对《暂行办法》逐条逐项进行把关审查,删除1条,审改了15条。4月21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最后形成《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是完善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的具体举措,为规范我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提供法规依据。工作目标是坚持缺之必召、依法召回、召之必回原则,通过监督企业召回缺陷产品,维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筑牢产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让消费者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召回缺陷消费品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改进技术、消除缺陷、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主要内容
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召回监管中的职责与分工,明确技术机构在召回支撑中承担的具体工作,明确生产者在召回实施中的主体责任;规范缺陷信息收集方式,规范缺陷调查分析方法,规范主动召回程序,规范召回效果评估办法等内容;强化对监督部门和经营者在召回实施中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等。《暂行办法》是对市场监管总局19号令《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具体细化和补充。《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全省消费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创新举措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各类职责具体明确。《暂行办法》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三级召回技术机构职责、企业生产者职责分类明确具体。二是增加相关处室职能。在缺陷线索收集和召回信息相互沟通上创新,建立省局质量发展处(召回职能处)与多个相关处室信息互通机制,这是结合省市县召回管理工作实际增加的,拓展了召回信息收集渠道,形成缺陷召回合力。三是首次提出区域合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与沪苏浙等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消费品召回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缺陷监测、信息收集、缺陷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共享、快速预警等方面合作,建立召回一体化合作机制。首次提出在区域建立消费品召回合作机制,总局质量发展局在2021年《全国召回管理工作简报》第二期召回通报上对安徽省出台《暂行办法》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抓好贯彻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是抓好统筹。总局依法负责实施责令召回,省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回信息发布和风险提示,国家、省级召回管理技术中心召回评估专家库共享,各级委托的召回技术机构相互提供技术支撑等。二是抓好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暂行办法》和召回知识的宣传,开展召回法规制度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商超活动。突出市监管者、技术支撑者、企业生产者、产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宣传对象,提高全社会对缺陷产品召回认知度,形成良好的召回舆论环境,克服打击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和媒体不当宣传舆论。三要抓好培训。按照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要求,省局加强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将全省市场部门召回工作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使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熟练掌握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推动全省召回工作 深入开展。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咨询电话:0551-63356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