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5日
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是指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通过用水甘量,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下达用水定额(计划)指标,实施考核,厉行节奖超罚,严格控制用水単位的取用水量,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市规划区范围内年取用公共供水3600m5以上的用水单 位;
(二)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
(三)洗浴、洗车、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用水的;
(四)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额(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效益的原则,釆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用水单位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城市供水总量、用水定额、近3年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
第六条 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同一用水单位不同时执行定额法和统计法管理。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或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指标。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指标=(用户年度被考核指标的数量X用水定额标准X增减系数)土增减量.
(二)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取用水量加权平均(双重分别为前三年10%、前二年20%、前一年70N)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前三年取用加权平均用水量X增减系数)士增减量。
根据用水单位取用水年限的不同,统计法计算公式分为四类:
L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三年取水量X10%+前二年取水量X20%+前一年取水量X70%)X(1.0±增减系数)±增减量。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二年取水量X30%+前一年取水量X70%)X(1.0±增减系数)±增减量。
3.正常取用水I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一年取水量X( 1. 0±增减系数))±增减量。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七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大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加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加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次年增减系数减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或实施合同节水管理并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的,自备案次年起1年内,增减系数加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实施当年增减系数加0.1
(五)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的,增减系数加0.1
(六)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要求的,增减系数加0.1
(七)按期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情况季报表》的,增减系数加0.05;未及时、准确报送的,增减系数减0.05.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额(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计划用水量。
(二)用水单耗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限值核减计划用水量。
(三)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営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项目竣工后未申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办理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基建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手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下达基建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由公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周期自装表开始至施工结束截止。
第十条 年设计取用水量3600m3以上的新增用水单位在办理公共供水用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定额(计划)用水手续。
发现用水单位未申请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直接核定并下达定额(计划)用水指标,并书面通知核用水单位。
第十—条 用水户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计量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情况季报表》。
第十三条 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下达、季度考核、季度计费。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考核周期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次年计划用水量,作为下达次年计划用水指标的参考。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带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份前向用水单位下达本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用水单位应当依据用水实际情况,将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分配到各季度,并以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对未报送分解定额(计划)用水量的用水单位,视为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平均分解到每 个季度。
用水单位对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有异预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书面申请用水单位不调整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仅调整季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备案。
年取水量(含公共供水和自备水)5万m³以上或纳入省市级重点用水监控名录的用水单位需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确认需调整的定额(计划)用水量。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自收到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或备案,并经市住建局批准后,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
(一)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拖欠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项目竣工后未申报法城布节约用水管理机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 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有其他严重浪费或违规用水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城市供水不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适当压缩用水单位定额(计划)用水量,必要时,可釆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装置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水计量设栋。
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讦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和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定额(计划)用水量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价格按《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对超定额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发出的《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申请水量复核。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提出超定额(计划)用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供水公司抄表数据或对抄表时段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公司出具的相关勘误证明。
(二)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流量计量器具监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证明资料,
(三)因消防、市政工程施工、内部供水管网突发爆管等突发事件原因,以及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复核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量:
(一)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公司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用水水量。
(二)注册水表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期用水情况不做考核。
(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