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商建〔2020〕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商务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4-01-04)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商法〔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合政办〔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合肥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合肥市体育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气象局
2020年8月28日
(,电话:0551-63538360)
合肥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符合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或管理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共同委托一个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行政许可、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隔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灭火救援条件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能和程序,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装修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业用房的安全鉴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公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经营单位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城市影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实体书店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体育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体育健身场所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贯彻执行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和使用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有效可用。
第二十条 国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供电单位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履行用电安全职责、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做好与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的衔接与移交,加强服务指导,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公用事业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至少开展一次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 街道、乡镇(园区)负责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的,负责协调明确一个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发现重大隐患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商务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