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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5日



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提高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约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水平衡测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年取用水量5万m³(含5万m³)以上及省市级重点用水监控名录单位,应当每3年开展1次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取用水量5万m³以下的,应当每5年开展1次水平衡测试工作。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同时执行《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 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改变用水性质等原因而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

(二) 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及流程、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或内部管网存在隐患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取用水量超定额(计划)50% 以上的;

(四) 申报节水型企业(単位)的.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 )要求安装计量水表,方可进行水平衡测试。

用水计量设施应完好无损、计量准确,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两种测试方式:

(一) 委托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测试;

(二) 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第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并以水平衡测试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用水单位。

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工作计划的用水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自行测试或委托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的决定,并将测试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延期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十条 水平衡测试应严格执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以及其他用水标准和规范。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并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为备案。《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省级和市有关界水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平衡测试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颁发《水平衡测试合格证》;经验收不合格的,用水单位按照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后,市城市节约片水管理机构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测试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测试机构诚信档案和保密制度。

测试机构对被测试用水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应同用水単位签订保密责任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水平衡测试数据库,用于指导计划(定额)用水管理、修订用水定额和节水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批准后,对其用水定额(计划)指标进行核减。

第十五条 对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成绩显著的用水单位,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