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市文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着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问题。因此,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的主导作用,也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文化产业发展。以有利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有利于调整优化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多元化、多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提高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门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应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制品印刷、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产业领域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
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控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企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屏节目点播服务。
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五、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改造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产权结构调整。
六、打破所有制界限、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与国有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支持。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为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环境,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帮助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随时了解国内外技术、人才、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创造条件,实现通过中国文化产业网进行信息、技术、产品项目交易。建立有利于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贷款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八、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有的事项还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文化企业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资质审查。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劳动合同、收入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实行行业自律,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维权。
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服务体系,全方位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提高我市文化产业整体水平,实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