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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合房〔2014〕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并轨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加大力度,强力推进,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显著成效。推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能有效整合房屋资源,提高房源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对于完善保障性住房柔性退出机制,促进住房专业化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协作配合,确保并轨运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推动并轨运行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房源、分类管理、差别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实施房源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对象、审核程序和后期运营等工作并轨运行管理;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同以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确定准入审核条件,实行分类保障;差别租金根据城镇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三类人群”类别不同,缴纳差别化的保障房租金;梯度保障是指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状况实施分档租赁补贴和轮候顺序。

三、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县(市)区要在摸清本辖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底数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年度建设目标和计划,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

四、统一房源和资金筹集方式

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严格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建设“面积小、功能全”的租赁型住房,实现保障对象拎包入住,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提高装修及生活用具配备标准。根据国家资金补助办法规定,并轨运行后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方式不变;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标准不变。

五、合理确定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线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城镇较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确定;各县(市)要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并定期调整公布。

六、统一受理程序,实行分类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定向供应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要及时公布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并将分配结果报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供本单位职工租赁后剩余的房源,可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规定调剂配租。

七、强化准入审核,规范分配管理

各县(市)区要统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便群众申请,要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各县(市)区要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力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和分配管理工作。

八、统一租赁合同,严格管理运营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九、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和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明确管理职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县(市)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和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变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要针对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逐步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十、加强信息宣传,定期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要加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和后期管理工作,系统总结并轨运行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