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31 (赣人社字〔2017〕4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跨省和省内流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按照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规定,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县级(含省本级和设区市本级)为统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单位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属于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范围人员。
二、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和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规〔2017〕4号)有关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在经批准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在岗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核定。离岗创业人员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有关规定,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职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并按原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事业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停保;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满后,根据重新就业情况,按本通知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其中,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满重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间已建立的企业年金可划转至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由本人按照自愿的原则补缴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本息。
三、关于参保人员改革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确定办法
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后,下同),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其老办法待遇计发2014年9月有关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福利部门)根据其改革后首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岗位)等情况,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及岗位变动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7〕311号)有关规定确定。确定的本人2014年9月职务(技术等级)较退休时有升降的,其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参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63号)关于改革后职务升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执行。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基数问题
改革后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时,其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包含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按照赣人社发〔2016〕10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补记职业年金标准公式中的“G”)超过201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补记基数;低于60%的,按60%确定补记基数。今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符合补记职业年金条件,2014年9月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其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项目有关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确定。
五、关于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含2014年9月30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第二条第九款“关于原试点等相关政策的衔接”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改革后至启动实施前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改革后至启动实施前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地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由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原试点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扣回;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其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
七、关于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等有关问题处理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1995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含津补贴)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今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关于原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政策的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江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7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相关内容改革后不再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