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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秘〔2016〕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决定修改。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并按程序印发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设立运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皖政〔2015〕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投资基金由市政府设立,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及自身投资收益。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一)坚持政府引导。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围绕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地方发展新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决策、自主投资、自负盈亏,自主承担市场经营风险。

(三)坚持科学决策。建立严谨、专业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基金具体项目投资不作行政干预。

(四)坚持防范风险。由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会计监督与审计、风险预警机制等制度。

(五)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不侧重考核单个项目投资收益,但应确保总体投资不受损失,对基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绩效考核。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我市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持科技成果、重大关键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换,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成立亳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为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基金,由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或市场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的设立、运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二)批准涉及基金有关事项变更、利润分配等可能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二)按月向基金办及基金发起人报送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项目信息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三)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占比、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条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基金发起人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协议报基金办备案。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上报基金办。

第十条  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为4年,退出期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2期,每期为1年。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推荐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等为基金项目推荐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的基础筛选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跟进掌握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基金原则上全部投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最少不低于我市实际出资额。

第十四条  基金主要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非上市企业。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种子期企业: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3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十六条  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20%,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

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条  当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从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基金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库建设、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七)发行信托或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1-23 有效范围: 安徽 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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