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建〔201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淮政 〔2010〕74)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15日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淮政 办〔2010〕74号)(以下简称《移交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属地 管理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淮北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包括:
1.城市道路设施(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附属雨水收集、
输送设施;
2.城市道路或城市河道上的中小型桥涵(含人行天桥、地道);
3.城市隧道、大型、多功能地道;
4.城市地下管廊;
5.城市(包括道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污水泵站、污水处理
厂;
6.城市河道及其各类调配水、排灌泵站、闸坝;
7.城市大型桥梁及城市立交桥(包括立交桥附属雨水泵站)、
高架桥等;
8.城市路灯、沿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9.城市道路中公交停车站(候车棚、站牌等)
10.城市道路中城市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
11.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景观设施;
12.其他应移交的市政园林设施。
二、 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的条件
1、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设计图审查;
2、市政、园林设施接收单位在设施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合格,市政园林设施的管理用房已按规划配备建成;
3、项目已按设计和图纸审查完成建设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并 完成竣工备案。移交的园林工程应为养护期满后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4、城市隧道、城市地道、城市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国家 有关规定要求试运行的市政设施工程,在试运行期间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 市政园林设施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或甩项等,须有市城乡建委的批准手续。
三、 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所需的资料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资料等工程前期资料;
2、市政园林设施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附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资料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备案材料。
3、工程项目的竣工图(含电子版);
4、建设项目维修承诺协议,或质量保修书;
5、 市政园林工程设施统计表。
四、 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的程序
1、建设单位携带移交所需的资料、移交报告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设施移 交,如超期,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工程质量,
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接收。
2、 资料收齐后,接收单位在30日内完成移交档案资料的核查和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提出移交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和相应接收单位对问题处理产生异议的,由异议提 出方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协调处理。
3、建设单位在收到移交意见后,及时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完 成现场实物整改,经接收单位验收同意后,与接收单位签署《市 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确认书》。自双方签署移交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4、 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及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 管养费用和保修金退还
1、各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新接收的市政园林设施工 程项目的设施量、管养费用报市城乡建委审核,并将核定的设施
量、下年度管养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批。
2、移交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当年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安徽省 当年使用的定额测算,由建设单位在移交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支
付,并在下一年度列入市财政预算。
3、保修期满经市政园林设施接收单位复验后无质量问题的, 由接收单位签字盖章后,建设单位给予办理质量保修金的清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