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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201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淮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 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 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推 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统筹协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市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监督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运营;

(四)建立健全对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考评机制,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综合服务 评价制度;

(五)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交 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承担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商务、农业、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是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辖区公安、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其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日常监管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工艺改良、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市、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投入。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市、各区财政予以补 贴,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 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 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处置的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 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 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台账登记薄,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 量、流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

所在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 将辖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台账登记薄保存至少2年。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并交由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裸露堆放或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岸、沟渠、水库和其它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 装卸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具有车辆行驶

证;

(四)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置技术方案,处理 能力达标排放;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收运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设 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废弃物混合收集、存放;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实行联单管理,在交运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对餐厨废弃物的种类、 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经交收双方签章验收,做到日产日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废弃物前10日内,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

(四)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当密闭完好、外观整洁、标明餐厨废 弃物收集容器字样,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整洁;

(五)不得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六)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储存区域,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门前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所;

(七)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鼓励实行集中投放;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不具有处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按照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科学设计运输路线,及时收集、运输餐厨 废弃物;

(三)如实填写收集运输单据,及时记录台账,接受城市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收集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安装装卸自动计量系统、行 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保障正常使用;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确保完好、整洁, 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运输过程全密闭,不得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收运餐厨废弃物后,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复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按照经营服务协议的要求接收、贮存、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计量、贮存、处置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处置场所安装在线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并保持场所在线电子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 监督;

(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对餐厨 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贮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 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记入 台账;

(六)对每日收运、进出厂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收到的餐厨废弃物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 防止二次污染;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 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城市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七)根据需要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派驻监 督员。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订立的经营协议中约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 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 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 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 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息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

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处 理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宣传工作,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干扰、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濉溪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23 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淮政办〔2014〕8号)同时废止。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