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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认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认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商办产函〔2019〕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一、总则


(一)为推进全省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以下简称直销中心)建设,扩大特色优质消费品进口规模,培育外贸新的进口增长点,满足市场消费升级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直销中心是指位于安徽境内,实现自营进口业绩,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平台等,建设的拥有固定场所和经营主体(含股东、入驻商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面积、线下线上为一体的进口商品交易展示销售平台,具备服务当地或周边的进口商品批零集散及区域分拨中心。积极集聚进口货源,整合进口商品境内境外供应商、销售商、服务商优势条件,扩大特色优质消费品进口。

(三)省商务厅负责直销中心认定考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直销中心规划指导管理、政策落实等;直销中心依法合规自主经营,负责把好自营进口关,提供品质有保障、物美价廉的进口消费品,确保食品安全。

二、认定标准

直销中心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含入驻商户)为已到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

(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已建设运营,拥有固定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场所,经营面积达到500平米以上(含500平米)。

(四)有自营进口采购供货渠道,且本年度有一定规模的自营进口业绩。

(五)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运营能力。

(六)进口商品质量安全可靠,无品牌与商标侵权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程序。由申请所在地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市商务局上报书面申请报告。

2.填报直销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

3.上报直销中心材料内容:包括直销中心名称(经营主体,含股东、入驻商户)、工商登记注册及开业日期、经营面积、主要经营商品、自营进口业绩、进口商品供货渠道及采购管理、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评审授牌。由各市组织对直销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报省商务厅批复(需上报完整纸质申报评审材料,同时报电子文档)后,授予“安徽省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称号(直销中心按规定规格样式自行制作铜牌,落款日期为批复文件年月,见附件2)。对投资主体相同进口直销中心,其原店扩建或建分中心(非独立法人公司),不再另行授牌并享受补贴政策;以独立法人子公司新建分店,经营面积达到500平米以上(含500平米),可以另行授予称号并享受政策补贴。

四、管理措施

(一)省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商务局确定归口管理科(室),对直销中心进行指导管理。

(二)各有关市商务局对省商务厅批复认定的直销中心按规定落实兑现直销中心平台外贸促进政策。研究出台本地配套支持政策。

(三)直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已建且经省商务厅批复的直销中心进行考核。对有进口业绩保持增长、运营较好的直销中心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直销中心予以通报批评,限期半年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直销中心,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称号。

五、考核内容

(一)自营进口业绩:新建直销中心自营进口业绩须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已建直销中心自营进口业绩保持增长,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自营进口规模。

(二)展示交易功能情况:依托直销中心,形成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满足市场消费升级需求。

(三)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直销中心应建立进口商品溯源机制,可查询进口商品的原产地、生产日期、报关信息等。

六、政策措施

(一)通过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对直销中心进行宣传和推广。

(二)对新认定和已建的省级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平台,经考核合格的,按当年外贸促进政策给予支持,促进其持续平稳发展。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直销中心申报表

2.直销中心铜牌规格样式

 

 

安徽省商务厅

2019年4月8日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