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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8〕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设区市公路局:

为推动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参保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和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等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完善参保政策。针对建设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施工企业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项目所在地即为工伤保险参保地,对于跨县(市、区)的项目,统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对于跨设区市的项目,可选择任一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推诿扯皮。

三、科学确定费率。建设项目可从以下三种缴费计算办法中任选一种:一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0.1%参保缴费。

二是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三是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再乘以预计用工人数作为预计人工成本,再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如动态实名制人数大于预计用工人数时,要按照动态实名制人数重新计算人工成本,由建设项目补缴超出的工伤保险费用。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在建项目或标段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另行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标准应由建设项目单位在动态实名申报中注明,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如未注明或不能提交劳动合同的,本人工资按照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四、落实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严格施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六、动态实名管理。要严格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项目单位参保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并在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及时提供受伤职工的有效参保证明。

七、简化办事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参保缴费手续,可在统筹地区社保服务大厅、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办事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方便企业参保缴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八、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尽快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切实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九、建立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与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密切联系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扩面征缴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共同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项目用工、施工许可证发放、参保扩面征缴等信息资源。要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度进行按月调度、按月通报。要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十、实行责任追究。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建设施工企业参保的自觉性,为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抓紧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开展本地区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摸底排查,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依法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共同做好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将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  西  省  水  利  厅          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总工会

 2018年4月16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