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住房发展规划与住宅用地供应三年计划和中期规划的衔接
各市县要按照省人民政府《
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6〕56号)要求,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时序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中期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促进土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市场需求相协调。
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监测平台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覆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各环节的统一监测研究平台,抓紧建立房地产信息综合数据库,采集相关数据,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房地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市场分析协商机制,紧盯成交量、成交价格、土地供应量、土地价格等指标,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建议。
三、严格实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所辖县(市)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市要每半年汇总一次全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市)计划实施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抓紧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各市要结合实际,于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公布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积极探索住宅用地竞价方式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住宅用地供应的具体情况,指导所辖县(市)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合理设定土地最高限价及溢价率,探索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采取竞自持面积等多种方式供应住宅用地,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