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建规〔2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人社〔2021〕22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内容与淮人社〔2021〕22号办法不相符的,以淮人社〔2021〕22号办法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市经济开发区、滩溪县人社局、滩溪县城乡建委、三区住建局、三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 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 〔2016〕29号)的要求,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 管平台已建设完成,现将《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建立我市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监管长效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 〔2016〕29号)相关文件要 求,推进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资金监管、 企业守法诚信管理等制度落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设“淮北 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 台),并制定如下《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 下统称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按本《实施办法》实施监管。
二、 资金监管原则
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照专户收存、专款专用、农 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市经济开发区、滩溪县、各区应明确专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辖区的监管工作。
三、 劳务用工实名登记、考勤管理、工资代发制度
(一)实名登记
1、建立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数据库。凡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自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应对其农民工务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并将登记的信息上传到监管平台,形成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数据库。
2、企业在采集务工人员基本信息时,务工人员须填写和提供 “一表三证”: “淮北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实名登记表”、 “身 份证”、本人办理的“银行借记卡”(该卡为个人工资卡)、“职 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有证人员提供)进行登记。登记后, 由监管平台统一制发“淮北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服务卡”,该卡 与个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信息捆绑,并具有在全市施工现场通用的考勤功能。
3、农民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以建筑企业为主。用工单位对雇 用的务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信息采集、录入上传,再由企业工 作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统一领取务工人员服务卡。零 散务工人员也可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实名登记和领取务工人员服务卡。
4、 务工人员信息向全市建筑企业开放,实行信息共享。任何企业用工用人,只要务工人员办理过实名登记手续,即可在监管平台数据库中查询该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企业用工管理服务。
(二)考勤管理
1、建立全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统一劳务用工考勤系统。工程 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安装 考勤设备。考勤设备可委托平台监管中心代购,也可由企业根据统一的标准自购。
2、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严格考勤制度,明确专职的劳资专管员 负责施工现场考勤。务工人员进场务工必须持本人的务工人员服 务卡,上下班必须刷卡考勤。对未进行考勤的务工人员,施工单位应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务工人员的考勤记录是企业用工、工资发放、工伤理赔和 处理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供建筑企业、务工人员本人和人社、建设等相关部门随时查阅调用。
(三)务工人员工资银行代发
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委派 专职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每月25日前, 劳资专管员应会同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班组长, 根据施工现场考勤记录,编制务工人员月度工资表。工资表应包 括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作业时间、应发工资、 实发工资和待发工资等相关内容,经项目部、劳务公司签字,监理初审后在项目部施工现场宣传栏进行公示,报经平台监管中心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将工资直接汇入务工人员工资卡,不得代领或发放现金。
四、 监管账户开设
(一)所有在建建筑工程,其建筑施工企业应办理监管平台 开通手续。申领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等 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注册,自主选择监管银行作 为资金监管的开户行,并持开户材料到监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登录监管平台上传监管账户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经所属监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企业)监管协议。
(二)监管账户内设立两个子目:工资性工程款(重点监管 资金)和非工资性工程款(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只能 用于已实名登记且有考勤记录的农民工工资发放, 一般监管资金 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费、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所有工程款(包 括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总包方垫付的工程款)必须进入监管账户。
(三)工程款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即纳入监管系统自动、 实时、动态监管。银行自动按比例区分,重点监管资金所占比例, 房建工程不低于30%,市政工程不低于20%;重点监管资金优先 支付,当重点监管资金不足时,系统报警并自动转用一般监管资金补足, 一般性资金的支付同时受限。(四)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和安全报监等手续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对监管账户办理及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查。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承发包双方须办理完工程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方可办理备案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 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可后,账户方可撤销监管。
五、 保障措施
(一)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 业办理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代发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拒 不办理且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社部门将其列入拖欠 工资企业“黑名单”,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录入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 管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发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及时移 交人社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人社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并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的执法要求,对拖欠工资问题一经发 现立即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监理企业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业人员 实名制、施工考勤等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发生分歧的, 建设单位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工程款。
六 、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务工人员统一 实名制数据库和劳务用工考勤系统的建 立完善是开展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各建筑企业必须 按规定和要求,及时规范完成此项工作。对行动迟缓、推诿不办, 甚至阻挠该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企业或个人,将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记录责任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二)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的工程款未 汇入监管账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相关网站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拨付到位。
(三)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 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 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实行农民工务工人员实名制并设立 工资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予以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同时依据(淮政办〔2016〕2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限制其在本市参加招投标,对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增加50%收取。
七、奖励措施
(一)对于已实行农民工务工人员实名制并设立工资专户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免缴保证金,但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后,应补缴保证金。
(二)对于已实行农民工务工人员实名制并设立工资专户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两年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予以项目良好行为加分记录。
八、 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和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二)当政策调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