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 2015〕 22 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评估工作进一步市场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我省执业的有关要求
(一)为简化矿业权评估程序,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我省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机构诚信考察和全国范围内的择优选定,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告,两年内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开摇号委托。参加择优考察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检的机构;
2.熟悉河南省相关矿业权管理和价款评估政策要求;
3.提交近两年工作业绩报告;
4.提交独立负责报告质量和法律责任的承诺;
5.提交其他能够说明诚信执业和报告质量可靠的证明资料。
省厅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考察,并依据业绩情况、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度考评或推荐意见,择优选定若干评估机构参与我省两个年度内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开摇号委托。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参加中国矿业权评估师组织年检的,或年检有效期已过的,不得在我省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未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或两次注册时间不连贯,注册空白期内不得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三)省厅对各评估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有关考核结果将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告,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暂停其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二、评估委托与报告备案要求
(一)评估项目公开摇号委托。每期摇号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均可申请报名,并必须到场参加监督摇号过程,对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厅有关部门申诉。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报告备案时需填写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表式见国土资发〔2011〕40号文件有关附件。
(三)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涉及我省矿业权评估项目的,须在省厅进行工作备案,包括评估工作备案和评估现场工作完成情况备案,具体表式见国土资发〔2011〕40号文件有关附件。
(四)每年12月底前,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要向省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当年度省厅委托项目评估汇总表,含项目名称、评估师、评估矿种、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评估结果等。非价款评估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格式上报。
三、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自律要求
(一)逾期提交评估报告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委托时间提交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机构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的,省厅将给予警告,并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告,同时,将有关违约情况通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自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暂停其参加摇号报名资格。
(二)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1.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接受监督管理的(无故缺席会议、不参加业绩考核、评估人员不进行野外考察),暂停其在我省为期1年的执业行为。
2.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的,暂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我省为期1年的执业行为;出现2次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令其永久退出河南矿业权评估市场。
3.发现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利害关系人串通,恶意提高或降低评估结果,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永久停止其在我省的执业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诚信体系建立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履职情况和违法、违纪、违约、重大失误等为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公示、通报和“黑名单”等奖惩办法。奖励诚信者,惩戒失信者,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83号)同时废止。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