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1%降至0.5%。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可以冲抵年度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