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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工商〔2017〕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指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采取指导纠正、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等手段,督促、帮助其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约谈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合理、自愿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约谈方式应当向约谈对象公开。可采取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同一事项的不同约谈对象应给予相同的约谈指导,同一事件原则上不重复约谈。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约谈:

(一)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10个以上消费者举报投诉的;

(二)群众投诉、举报或广告监测中,有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可能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五)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 听取约谈对象对其存在问题的陈述;  

(二) 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后果;

(三) 宣传讲解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 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 指导约谈对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个别约谈程序,须经市局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二)启动集体约谈程序,须经市局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送达《行政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特殊情况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快捷方式告知。约谈对象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其委托授权人。

第十条 行政约谈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约谈对象面对面交流。约谈时应当场制作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如实反映约谈内容和过程,约谈结束后,应由主谈人、约谈对象和参与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做好约谈记录的存档。

约谈时,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约谈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主办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经主办单位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在实施约谈过程中,约谈对象如拒绝或明显表示不服从约谈指导的,主办单位应当终止约谈程序。

第十三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约谈对象,将视情况可向其发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被提出整改意见的约谈对象及时组织回访督查。

第十五条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以约谈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约谈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约谈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约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规定,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