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规〔2017〕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招投标活动,加强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合肥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10份
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招投标活动,加强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专项经费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 市规划局会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编制的规划项目及经费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总体性、综合性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组织规划项目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规划编制项目招投标,市公管局负责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划编制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和及时开展。
第七条 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战略性规划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市规划局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及城市重要区域的总体规划等);
(三)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编制的其他规划;
(五)规划编制研究与咨询费用等;
(六)规划编制组织招投标、专家评审、合同合法性审查、成果公示、报批等费用;
(七)规划编制必需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规划,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市规划局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的规划,其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九条 各类专业规划和专业设计,除市规委会或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外,其他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编制经费由相关部门承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可从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年度执行中,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规划编制项目的,由市规划局按市级预算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和市公管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定点库,定点库能够满足规划项目编制需求的,可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十二条 达到《合肥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规划编制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含定点抽签)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操作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应与规划项目编制单位按照招标结果签定合同,明确费用总金额、成果深度、交付时间、分阶段资金支付条件、时间、金额等内容。合同经市公管局备案后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的支付:
(一)委托编制的规划,其资金支付由市规划局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二)市规划局为规划编制项目组织招投标、委托编制标书、专家评审、合同合法性审查、成果公示、资料文印、调研考察、会务、报批等所需的相关经费以及编研、咨询等其他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不超过该规划编制所需总经费的15%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可在规划编制项目确定后,根据需要预拨部分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市规划局建立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013年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招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13〕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