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雨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淮北市雨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充分开发利用雨洪资源,减少雨水洪涝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水利用是指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措施对雨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主要包括收集、储存和净化后的直接利用;利用各种人工或自然水体、池塘、湿地或低洼地对雨水径流实施调蓄、净化和利用,改善城市水环境和生态环境;通过各种人工或自然渗透设施使雨水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雨水利用工作。
第四条 全市雨水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水资源优化配置、利用保护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雨水利用应当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储水利用工程建设: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六条 雨水利用工程设计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可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采用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下列情形要求的,鼓励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科研单位、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规划新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
(四)新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绿带工程。
农业集中灌溉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鼓励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第八条 市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执法监督活动中,应当鼓励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保障执行,并给予积极鼓励。
第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应建设为透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方便入渗回补地下水。
屋面雨水径流应尽量引入花坛、绿地,经自然净化、渗透后再进入人工入渗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雨水利用工程的投入列入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多渠道解决雨水利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洪资源,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