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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科区秘〔2020〕253号
各市、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19日

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皖科区秘〔2020〕253号

 

第一条 为发展全省技术市场,维护技术交易秩序,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技术合同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但输出到省外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须通过“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认定登记系统)线上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设立的登记机构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向省科技厅备案。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须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登记机构无登记人员不得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买方或卖方首次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时,须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提交的技术合同信息须与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保持一致,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买方或卖方对其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登记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户注册信息审核、管理和注销;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网上信息与书面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金额。

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向当事人颁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在该证明和技术合同原件上需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在合同原件上注明登记号。

第八条 省科技厅授权有关直属机构负责审核全省技术合同变更工作,认定登记全省涉外吸纳技术合同,依据申请复核涉税技术合同。委托有关直属机构负责对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九条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技术合同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为免收费行政事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机构进行业务评估,对业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予以通报激励;对存在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等情形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备案信息表

          2.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模板)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印章(模板)


政策解读《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0-08-27 来源:省科技厅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核心,强化企业主体、创新载体、产学研一体建设,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科技创新活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市场配置创新资源成效显著,吸纳和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均实现高速增长,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支撑全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技术合同交易数据作为表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量化指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我省已将技术合同交易相关数据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为适应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变化,及时把握我省技术合同交易大数据,配合好我省自行组织开发的“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运行,细化落实科技部等三部门于2000年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原则要求和规定,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牵头起草了《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皖科区秘〔2020〕253号),(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

三、文件起草过程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牵头对《实施细则》起草开展研讨,在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征求并吸收了厅内各处室、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厅务会审议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印发《实施细则》将促进我省技术市场秩序健康发展,这便于我们及时掌握我省技术合同交易数据,加强科学研判,通过提升数据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共12条,主要编写内容为:一是明确我省技术合同登记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输出到省外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以及线上办理登记要求。二是重申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登记机构设立及登记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三是细化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审查、核定等业务的操作细节,明确使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四是针对技术合同变更、涉外吸纳技术合同、申请复核涉税技术合同及合同登记的指导培训等特殊业务作出规定。五是重申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的要求和责任。六是规定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免费服务,并明确对成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及人员予以表彰。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及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了统计路径,便于快捷适时掌握技术合同成交额。二是加强认定登记管理,省科技厅对登记机构开展业务督查和年度考评,对业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员予以表彰,对存在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等情形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结合近年来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工作量快速增长的形势,我们经请示科技部火炬中心后,将定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将《实施细则》解读、技术市场税收政策、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模式案例分析等作为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通过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作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备案和检查的依据。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快培养一批素质高、专业性强的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提升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产生的大数据,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研判,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提供数据服务。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 

联系电话:0551-62644232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

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