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14〕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在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和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职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
就业促进法》、《
社会保险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强化职能,完善设施,加强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高效、均等的公共服务。
2.总体目标。各县、区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服务场所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的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充实人员队伍、落实经费保障。在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成率达到100%,并全部实现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逐步推进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暂不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条件的,应合理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村级协理员,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本标准
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坚持“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和标识、统一管理体制、统一服务场所、统一工作制度和流程、统一工作内容、统一信息化管理。
1.统一名称和标识。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统称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统称为“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全市统一服务标识,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并悬挂于办公场所。
2.统一管理体制。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负责全市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纳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垂直管理。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受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指导,社区、村委会给予积极支持。
3.统一服务场所。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按照《开封市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合理设置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其中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建设内容应包括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设置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培训登记、社会保险经办、劳动维权服务等多功能服务窗口,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电子显示屏、信息栏等服务设施;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应具备公共服务区、档案保管区等功能区域,合理设置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办公和服务设施。
4.统一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责任、目标管理、服务承诺、跟踪走访制度和服务流程管理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上墙公示。
5.统一工作内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内容是:统一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四项内容。
6.统一信息化管理。全市按照“金保工程”规划,以“全市联网、信息共享、数据集中、职能下移”为标准,配备和完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必需的信息化设备、网络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应用软件,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省、市、县、乡四级业务联网以及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业务协同处理和信息资源共享。
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任务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机构、人员队伍、服务场所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健全完善机构。目前,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和除部分“村改居”社区外的绝大多数城区社区均已建设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已建设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尚未建设的,各县、区要按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体目标和基本标准抓紧建设,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成率达到100%,并实现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二)发挥职能作用。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按照工作内容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认真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大力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把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各项法规政策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确保城乡居民及时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规政策、工作制度和流程。
2.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定期开展人力资源供求状况调查,健全完善基础台账;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初审和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开展公共就业专项服务和创业服务;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组织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城镇新增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3.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采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龄人员基本数据;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受理举报,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服务;通知并协助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和待遇领取手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档案管理、情况公示等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负责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认真做好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排查和预防工作;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充实工作人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参照每万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3-5名工作人员,可通过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员,也可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配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应优先录用“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题项目期满人员。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特定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根据职业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相应提高岗位补贴标准,以保证骨干队伍的稳定。要深入开展基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定岗、定向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能力,努力打造专业化、多功能的工作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服务场所和设施建设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向上级争取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立项,切实加大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等资金投入,确保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稳步推进。服务场所和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筹集解决。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设备由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一次性配置到位。金保工程网络架设和相关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修缮、更新由县、区负责。
(五)强化经费保障。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按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费扶持力度,根据基层平台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成效,合理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可采取费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除工作经费外,对在充分就业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扎实推进。要统筹制定推进办法和工作方案,尽快落实平台场地、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设施、合理确定人员配置,精心组织实施。
2.强化部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部门协调责任,负责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积极争取县、区党委、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财政、编制等职能部门的支持,协调推进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把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基本配置等所需资金列入预算,足额投入、专款专用。其他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实效。
3.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实行批评问责,确保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完善和有效提升。
附件:《开封市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开封市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用以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与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市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纳入基层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五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六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必须充分体现“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的理念,适应“面向基层、服务至上、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服务原则,满足基层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争议仲裁、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流程合理。
第七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利于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第八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仍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内容
第九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以辖区内常住人口为基本依据,兼顾人口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照辖区人口划分为三类:
一类站:辖区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
二类站:辖区常住人口在1-5万之间(含5万);
三类站:辖区常住人口在1万及以下。
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服务量为依据,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场所合理划分服务面积。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建设内容应包括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区、档案保管区等功能区域。
第十二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应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根据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需求合理配置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在保障适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建筑面积按不同级别和类型分别确定为: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建筑面积:
一类站:150-200平方米;
二类站:100-150平方米;
三类站:50-100平方米。
辖区常驻人口超过10万或就业压力重、服务量大的地区,经申报批准,可在所列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同类别面积指标上限的50%。
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平米以上。
第十四条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设施服务窗口,在服务场所设置专门的公共服务区、咨询服务区和档案管理区。
第十五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绿化面积应符合本地区城乡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十六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筑应采取框架式结构,按照服务功能和业务流程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程通畅,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七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使用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一)就业服务功能区域一般应配备信息发布装置、综合服务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
信息发布装置一般可设置纸质信息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和相关政策信息。
综合服务柜台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柜面业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域一般由业务办理区、等候区、查询区组成。
业务办理区。设置服务柜台,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社保服务,用于办理社保业务。
等候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查询区。配备告示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咨询和宣传服务。
(三)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
第十八条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一般由服务大厅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服务大厅应设置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人力资源服务功能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
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设置纸制信息栏,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功能区。设置服务柜台,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柜面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设置服务柜台,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社保服务,用于办理社保业务。
第十九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采取统一装修样式。外墙以白色为主,服务大厅地面为白色、米黄色或浅灰色,内墙面为白色,顶板为白色或浅灰色。场区绿化以黄标、冬青为主。
第二十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柜台应采用统一设计,柜台高度统一为760mm,台面宽度为750mm,台面颜色为蓝色,立面颜色为浅米黄色。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户外有条件的,可设置自行车或机动车停车处。
第二十二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进行增设。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
第二十三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服务设备
第二十四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设备是指因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包括信息发布屏幕、触摸屏、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传真机、打印机、指纹识别设备、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设备配置标准,具体配置标准应不低于下表所列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