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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7〕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 决定修订凡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驻汴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和个人,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稽工作。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受市、区城管部门双重领导。市价格、财政、公安、交通、税务、民政、供电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供电、供水、公安、交通等单位代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代收手续费。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的自收自运单位的生活垃圾,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处理厂代收。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计收;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员计收;
(四)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经营性停车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
(五)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六)旅游景点按客流量计收;
(七)餐饮、沐浴、娱乐业按营业额计收。不能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计收;
(八)宾馆、旅店业按营业额计收。不能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计收;
(九)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计收;
(十)机动车按载重吨位或座位收费;
(十一)自运垃圾到指定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按进厂量计收。
第八条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核定收费基数;按经营面积计收的单位,以经营场所的实有面积为收费基数;以客流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的客流量为收费基数;按营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的营业额为收费基数;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收费基数;暂住人口按上年度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数量为收费基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市财政局和市城管局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或按营业额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第九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收费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市城市管理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的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副本。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由被委托的收费单位和部门凭委托合同书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各区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直接存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与被委托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被委托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委托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特许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不缴纳或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