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市监〔2019〕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6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专业的专家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家的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以及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业务专项分类,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安排,参与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项目评估、标准化科研、标准监督检查及标准化培训等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入库专家的资格要求
(一)遵纪守法,开拓创新,敬业求真,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最新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懂得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标准化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在标准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或在国际、国家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职务;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公开征集标准化专家通知;
(二)推荐入库的专家需要填写《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
(三)推荐单位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所在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五)市市场监管局对推荐专家名单进行审查;
(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对于在标准化工作中特需的专家、无任职单位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三)参加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标准化重点课题研究;
(五)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和应用;
(六)为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七)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及学术研讨活动;
(八)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不定期举办专家标准化业务培训,提高专家标准化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 入库专家的相关行为要求
(一)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二)不得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三)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续聘留任。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市场监管局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
(三)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
(四)违反第十条相关规定;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