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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市房产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做好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采用计税基准价格,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生成评估价格作为计税征税依据。现制定本办法:

一、我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基数依据所在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并根据所在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幅予以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我市市区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的数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

二、计税基准价格主要应用于市区存量房交易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计税价格的评估核定。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成立由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和认定小组,负责对基准价格进行修正。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季度修正1次;如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将及时进行修正。

四、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且有合理理由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审批修改计税价格。

五、存量房计税价格发生争议的,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六、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具体技术标准由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制定。

七、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5-16 有效范围: 安徽 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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