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现货市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商建〔2015〕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商务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4-01-04)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合肥市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市商务局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合肥市商品现货市场监管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5-1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5年12月15日
合肥市商品现货市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市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并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商务局作为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合肥市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
市金融办负责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商品现货市场资金存管、清算和结算等相关工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促进本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的,开发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比较优势的交易品种。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商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贵金属交易,不得从事期货性质的中远期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收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第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处置风险,补偿由于交易场所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商品现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投资者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投资者保证金与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名下的投资者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执行当日无负债交易结算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则: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
(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禁止参与本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商品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保证交易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