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办〔2004〕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进度,完善城市社区功能,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淮发〔2004〕4号)和《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淮社建〔2004〕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工作,在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县(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土地、城建、房管等部门参加,负责县(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工作,要本着立足当前、兼顾未来的原则,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注重景观,有序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插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解决社区有地方办事的问题。市辖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300平方米,条件较好、拟打造精品社区的可达到600平方米;县城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200平方米。
三、新(改)建小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以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积20平方米标准或最低各不低于50平方米标准,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并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要事先征求县区、街道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与所在地的社区行政管理机构签订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使用合同,合同上注明房屋面积、层数、位置,并在详细规划图上标明;合同书和详细规划图均作为规划审批“一书两证”以及规划验收的依据。工程竣工进行综合验收时,要将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作为验收内容统一验收,否则不予验收;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经市城建、规划、房管、民政、公安(消防)和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移交建立后的社区居委会使用。其中打入开发成本由业主分摊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其所有权归业主共同所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用途协商使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服务用房如实行有偿服务的,收益归业主所有,依法使用。
四、老城区插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由县区政府先提出插建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后,由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于因插建引起的房屋拆迁安置、土地使用问题,分别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建设费用由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安排。
五、可先行建设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经现场踏勘、基本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直接提出报建、组织实施。
六、单位型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由所依附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通过利用现有房屋改建或新建等方式,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所在地政府和市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七、凡现有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被挪用的,由社区所在街道和房管部门负责督促退还。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时,由社区所在街道负责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