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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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发展理念和治水新思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28号)以及《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执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发展理念和治水新思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根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及《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四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 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 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 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及节水措施成效的说明。
第六条 单位用户并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水平衡测试合格证;
(二) 取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三)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及节水措施成效的说明。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 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 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 节水型单位奖: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四) 节水型企业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预算管理的城市节水财政资金。
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城市节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九条 凡符合节水奖励条件的单位、小区,经上级主管部门、所在街道推荐,由企业、单位、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存在以下用水情况的不得给予节水奖励:
(一) 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
(二) 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用水器具和设施的;
(三) 没有及时提出报告无故停用已有节水设施的;
(四) 未按规定要求实施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和定期上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
(五) 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