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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年1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办〔2009〕55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范围问题

1、已上报参公未批准的事业单位纳入管理,待正式批准后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已列入转企未启动的事业单位是否纳入管理,由主管部门决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确定以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实有人数(岗位数)为依据。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副厅级和正处级单位七级及以上管理(职员)岗位,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范围内确定,八级和九级以下管理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副处级及以下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职员)岗位,在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范围内确定。

3、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分别商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结合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确定。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

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原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按上限核定,未达到上限的原则上按现行的结构比例核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含)以下的,按规定比例下限核定,超过80%的,一般按中线核定。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是国家规定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作为本层级内部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计算基数,超出的人员可聘任到本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对按规定比例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单位,在全市实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总量控制和管理中出现空缺的,可将空缺的岗位数放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使用。对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数量分别在3个以上的单位,一般应从高、中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开始设置岗位。对首次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应在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任。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各单位在没有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具体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前,首次核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时,可将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市里对超标过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适度调控。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能按规定单独设置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的,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设置,调控使用。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后,必须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现有人员超出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间,对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单位,可采取“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调控,严格控制同等级岗位人员数量。

六、关于在管理岗位任职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双肩挑”)有关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经人社部门批准在管理岗位任职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任期内不作调整。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职务后,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范围内,等额配备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人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未获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但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七、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换问题

1、管理人员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在不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若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能胜任岗位工作但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在转岗一年后、五年内比照本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后聘任。

2、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在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由聘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和皖人发〔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八、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问题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原部队职务首次确定岗位等级时,若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虽设有相应等级岗位但无空缺的,可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九、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统一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合同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关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认定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首次认定工作完成后,日常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市属事业单位四至八级职员岗位、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技术工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单位聘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区属事业单位除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外的各类岗位的聘用由县、区人事(劳动)部门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兑现时间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工资兑现时间,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次月起执行。县、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兑现时间。

2009年9月1日至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按退休时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二、其它有关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具体方案,县、区人事部门2010年6月3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市属事业单位2010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首次聘用,各县、区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逾期没有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除政府聘任的领导人员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外,暂停晋升现有人员职务或岗位等级。







2010年5月17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