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秘〔2015〕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力度,建立病死畜禽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病死畜禽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病死畜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及时清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通过在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尽快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时间
2015年开始试点,2016年起全面推开。
四、实施步骤
2015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的养鸡(鸭)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2016年,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的定点屠宰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散养户“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五、主要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联防联控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辖区内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养猪场(户)、年出栏50000只以下的养鸡(鸭)场(户),违法弃置在河流、农田、城郊等场所以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收集,并送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农业部门要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落实,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定点屠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出售病死动物以及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二)合理布局收集,建立完善处理体系。
1. 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型规模蓄禽养殖企业等应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的养鸡(鸭)场,2015年上半年必须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2. 加快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由县(区)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年出栏50000只以下的养鸡(鸭)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
3. 建立完善的收集体系。要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配备必要的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根据需要每个镇(办事处)设立1—2个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配备小型冷库和专用运输设备等,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临时存放点,由乡(镇)病死畜禽收集站负责从临时存放点将病死畜禽收集集中存放,统一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站(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尽可能位于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特别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相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4. 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三)分类实施补贴,建立健全补贴机制。
1. 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2〕146号)规定,对生猪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猪,遵循“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按每处理1头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县级财政15元)。
2.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对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家禽和牛、羊等其他病死动物的补贴标准,可参照病死猪补助标准折算执行;在国家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病死禽类处理补贴待省政府补贴政策出台后再按照要求制定。
3. 严格控制补贴范围。对养殖场(户)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动物的补贴范围,严格限于本地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对已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的病死动物,不得再给予上交病死动物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牧业健康发展。
1. 严厉打击随意丢弃和收购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要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工作的领导,确保在职能移交的同时把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落实到位。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大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出售病死动物以及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坚决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杜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濉溪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现有定点屠宰的监管,稳妥推进食品站改制工作。
2. 完善配套各项政策。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市农业、财政、保险行业监管等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承保率。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对未办理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病死畜禽确认和无害化处理合法手续的,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
3. 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是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源头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的养殖量。二是保持生猪和家禽养殖业的合理规模,重点发展高端肉牛、肉羊等食草节粮型动物。三是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大力提高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4.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构建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措施,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妥善解决缓征检疫收费后编制外检疫人员生活待遇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保障,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回收站建设,在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按期完成。各县(区)政府要于2015年7月底前制定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具体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