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九日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园林工程移交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政园林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建设移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已竣工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园林局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已竣工园林绿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竣工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已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设计图审查;
(二)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备案。
第六条 市政园林建设工程的移交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审批手续;
(二)已经审查通过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园林建设工程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予接收,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市政园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报告: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核查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接收单位应在移交申请报告提交后30日内,完成移交档案资料的核查和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提出移交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
(三)签署《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确认书》:建设单位在收到移交意见后,及时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完成现场实物整改,经接收单位验收同意后,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确认书》。自双方签署移交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第九条 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移交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当年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安徽省当年使用的定额测算,由建设单位在移交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拨付,并在下一年度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