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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汴政〔2008〕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依据《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统一销售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2008年4月21日《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前,经市住房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用于市区房屋拆迁安置的房源外,已售房屋务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办进行审核、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房屋作为存量房源一律纳入摇号销售范围。2008年4月21日以后新批准的项目,除用于市区房屋拆迁安置的房源外,其余房源全部纳入统一销售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摇号销售
(一)市住房办对除拆迁安置房以外的所有房源实行摇号销售。通过摇号确定小区入围人员、候补人员和选房顺序。市住房办应提前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和位置;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情况;
3.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4.摇号的操作流程;
5.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摇号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布。
(三)市住房办向入围人员核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以下简称《核准通知》)。
(四)选房时间确定后,市住房办按摇号确定入围人员的先后顺序组织选房,任何人无权改变顺序或取消其顺序号。
取得《核准通知》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选、购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剩余的房源由候补人员按顺序选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准入制度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实名制。
申请人应按《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同时提供与身份证和户口本相一致的房产证。市住房办对申购家庭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由市住房办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取得《准购证》而未购买到房的申购人,持《准购证》直接参加摇号,不再审核。
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办不再审核被拆迁人购买资格。
实行贷币补偿后的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程序和条件按《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与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并公示分层销售价格及允许收取的代收费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监察的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变相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入住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达不到基本居住条件:通水、通电、通气、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光面、室内墙面为涂料、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不得竣工验收。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帐号监管制度和银行贷款承诺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将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资本金存入市住房办指定专户,住房办、中标单位、银行三方签订《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由市住房办监督管理,确保该资本金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凡参与投标的单位应由一家以上银行出具对项目开发贷款的承诺。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一)禁止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认订、登记、选号、借款、预定款等方式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房屋,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停办一切手续,并会同市住房办依法予以查处。违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违规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合同,市住房办不予审核、备案。违规购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也不得以房屋置换等方式变相转让,不允许炒卖房号,从中牟利。对违规当事人,由市住房办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炒卖房号的申请人记录在案,取消其购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实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管力度 
  市政府成立由市住房办、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办,稽查办公室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定期组织工作稽查,及时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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