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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仲裁办案效能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仲裁办案效能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3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年1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底是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高发期,为切实维护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配合我市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保障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效能建设,经研究,现就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维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辟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审理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因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动仲裁申诉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切实贯彻好、落实号办案中的“四快”要求,即对案件予以“快立、快调、快审、快结”,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限,尽快结案。

二、对农民工追讨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经审查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立即予以立案受理。受理后,要立即组织调解,加大调解力度,争取尽快调解结案。对调解不成的,应尽快组织开庭,开庭后7日内必须作出裁决。

对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涉农工程款纠纷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主动与农民工工资投诉窗口联系,并主动告知其维权渠道。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行政等部门的农民工工资清欠机构积极沟通、协调配合。

三、对农民工追讨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减收或面授仲裁费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