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4日
开封市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施办法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对开发区等功能区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
二、工作目标
(二)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实现“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三、推行标准地出让
(三)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区域评估,包括12项,原则上供地前由政府统一服务完成。分别是:土地勘测、压覆重要矿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审批、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四)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包括4项,供地前由政府踏勘核实提供统一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分别是:
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需要移除绿地树木的在供地前完成;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需要进行设施迁改的在供地前完成;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开工前建设替代工程。
(五)“标准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
(六)各县(区)政府应根据省、市制定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标准,并公告发布。“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规划用地指标等11项指标,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七)市本级的标准地出让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履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提交市资源规划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
(八)各县(含祥符区)的标准地出让,由各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按规定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九)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承诺即审批
(十)取得标准地出让合同的企业,可通过市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或到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窗口,领取统一承诺书。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如实填报。
(十一)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联合承诺书,包括9项承诺,分别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十二)企业承诺事项实行承诺即审批,企业填报承诺书后,提交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窗口,由行政服务大厅1个工作日内统一分发转交各审批部门。各部门1个工作日内依据承诺书即出具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交由行政服务大厅统一送达企业。除承诺书外,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它证明或材料。
(十三)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两高”项目、涉煤项目、项目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开发区增加值能耗的项目,以及不符合承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项目,需单独进行审批。
五、企业自主组织建设
(十四)企业根据承诺自主开展设计和施工,并依据施工合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十五)项目开工后,企业适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交由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窗口。每月5日前,企业登陆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施工进度信息。
(十六)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企业信用承诺事项,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政府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
(十八)事中事后监管要重点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关键节点,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建设。
七、信用联合惩戒
(十九)充分运用省在线平台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二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没有按照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的;
没有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的;
没有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建设的;
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十一)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
八、联合竣工验收
(二十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自主竣工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政府部门报备。主要包括: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雷电防护装置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节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十三)属于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的事项,根据企业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测联验”。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验收、开发建设项目防洪设施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取水工程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十四)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不动产权证。
九、实行一窗办理
(二十五)建立线下、线上综合服务窗口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服务窗口,完善提升省在线平台“一个窗口”综合服务能力,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二十六)政府区域评估、统一服务事项、企业承诺即审批、联合验收申报等事项,统一在行政服务大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窗口办理,实行“一口进、一口出,不见面办理”。
(二十七)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培养专业化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供无偿代办、全程服务。
十、统一收费管理
(二十八)市直有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九)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和区域评估等事项,涉及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对报建阶段所涉收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费用。
附件:1.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联合承诺书
2.联合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3.“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方案
4.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5.全流程信用监管实施方案
6.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7.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理事项流程图
8.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