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赣工信规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现将《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聚力“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开展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引导,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化融合示范园区是指信息化和工业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制造业各领域加速渗透,在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等领域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园区。
第三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初审和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认定内容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等行政主体。综合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业规划科学可行。主要衡量申报示范园区发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业规划,在组织管理、规划实施、技术创新、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主导产业基础扎实。主要衡量申报示范园区在数字经济领域主导产业规模、市场品牌、产业特色、龙头企业实力、产业协同等方面情况。
(三)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主要衡量申报示范园区的网络覆盖、网络服务、基站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中心、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四)示范效应明显。主要衡量申报示范园区内多类型的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数量质量以及数字经济领域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等方面情况。
(五)产业生态健康有序。主要衡量申报示范园区在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转型升级、产业协同、科技创新、标准研制、公共服务、产融结合等方面情况。
(六)数字化应用成效明显。示范园区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的经济运行、智慧管理、企业发展、能力评估、招商引资、创业创新、平台监测、环境监测、节能监测等系列管理和服务活动成效。
第六条 通过综合测评方式进行分类分级方式认定。
(一)分类:两化融合示范园区按照综合型和行业型(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业互联网、“5G+工业互联网”、数字化供应链管理、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分类。
(二)分级:示范园区分为一星、二星、三星等三个级别,分别对应省内优秀水平、省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对示范园区的分级,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评估指标开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两化融合示范园区采取自主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申报书、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材料。
第十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后,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园区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对申报推荐园区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审定评审结果,将入围示范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授予“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分类方向)·X星”,每年集中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对合格的示范园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告。复核晋级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要持续推进和提升自身两化融合建设,每年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进行发展情况监测分析、动态管理和质量评价,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认定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进行示范推广和激励。对认定不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公告取消示范称号。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行政主体若发生名称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变更或重新认定手续。申报主体如提供虚假材料、存有失信和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撤销称号、摘牌,并取消所在市(县、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赣工信信推字〔2013〕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