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供电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规〔2014〕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规划局、开发区建发局(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
为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含有居住用地的混合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必须明确该地块内配套建设的供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类型、规模、位置布设原则等);
二、批准含有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批准含有居住建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该规划应包括经供电部门审核的供电方案;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非居住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规划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