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3〕26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定价范围。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守灵和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公益性骨灰堂骨灰格位寄存(安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和财政补贴,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经营性公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二、严格成本审核。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
(一)直接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资产折旧、维修维护费等。殡葬具体服务项目不同,直接成本构成不同。
1.基本服务成本项目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直接成本,包括遗体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殡仪专用车运行费(包括燃油费、维修费、停车费等)、车辆和遗体消毒费、车辆折旧、普通纸棺以及其他必需材料费等。
遗体存放(含冷藏)直接成本,包括遗体存放管理人员职工薪酬、电费、冷藏间及设备的折旧以及日常维修维护费等。
遗体火化直接成本,包括火化间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火化间和火化炉及其他设备折旧、维修维护费、骨灰整理和收装费等。
骨灰寄存直接成本,包括骨灰寄存管理人员职工薪酬、骨灰寄存间及设备折旧、日常维修维护费等。
2.延伸服务成本项目
守灵、吊唁设施设备租赁服务直接成本,包括守灵、吊唁设施管理人员职工薪酬、电费、房屋及固定设备折旧、固定配置材料费、日常维修维护费等。
3.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成本项目
公益性公墓墓位直接成本,由土地占用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墓穴建造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安葬费等其他直接费用构成。土地占用费包括土地征占、拆迁补偿等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墓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平整场地、道路踏步设施、给排水管网、通讯设施、护坡、绿化等费用;墓穴建造费包括建造墓穴消耗的各种材料(包括墓碑、墓基座、土建工程等)、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配套设施费包括公共卫生间、监控、园林景观等设施的建设费;安葬费包括安葬时提供的清洁墓穴、协助落墓、封穴服务等费用。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直接成本,包括维护管理人员职工薪酬、维修维护费、水电费、消防费、通讯费、资产折旧、绿化养护费、卫生保洁费等。
公益性骨灰堂骨灰格位寄存(安放)服务直接成本,包括骨灰寄存管理人员职工薪酬、骨灰寄存间及设备折旧、维修维护费等。
(二)间接成本,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发生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维护费、绿化费、安保费、保洁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销售费用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定价成本监审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殡葬服务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四、建立完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市要对收费政策、收费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等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殡葬服务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相关服务项目、价格、收费金额等内容,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
五、加强收费收入管理。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收入及殡葬用品销售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税后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六、落实殡葬惠民政策。严格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规定,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城乡所有居民全覆盖,落实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3天内)、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价值200元内)和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标扩面,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七、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政府管理价格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殡葬服务单位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目录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单位网站公示本单位政府管理价格的殡葬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市、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应在部门官网公示本级政府管理价格的殡葬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调整、常态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经营性公墓收费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八、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强制提供殡葬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形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丧葬用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之外,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收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严厉打击殡葬服务收费中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加大惩戒力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9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