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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2006〕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我市林业发展,结合实际,现就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性

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林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林业建设和发展中,非公有制林业是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林业经济成份之一,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是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国土绿化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产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原则,在稳定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制经营为主体的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真正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二)鼓励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非公有林业经济主体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可达70年,期间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要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做好流转服务工作,为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非公有制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林权所有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权证,从法律上保护其财产权。进一步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林业政策。依法减轻林(果)农的负担,禁止向林(果)农违规收费,禁止向林(果)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林业承包经营合同。对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户、林业的龙头企业,由县(区)公安、林业等部门实行挂牌保护。对破坏干扰、阻碍林业开发,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从严打击,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鼓励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市外、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承包荒山、荒地、沟河堤滩开展林业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各种社会主体,可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县(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投资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需办理登记、注册、公证等有关手续的,林业、工商、税务、公证等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可以依法减免或适当降低标准收费。

(二)林业行业对投资者全方位开放。为加快林业发展,林网建设、荒山开发、封山育林、速生商品林基地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都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建设或联合开发,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兴办开放式林业。凡市外、境外投资者来我市进行林业开发的,既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淮北市招商引资方面优惠政策。

四、尊重和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投资林业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干扰、阻碍、侵犯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可以多种形式自主投资经营造林、苗木花卉、经果林、商品林、木材加工、果品加工、森林旅游、森林食品、国家允许的野生动物商业利用等林业产业,有权获得合法经济效益;可以依法投资经营公益林,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若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征占用经营者经营的森林、林木及林地,经营者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赔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扶持

(一)多渠道增加对非公有制林业投入。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对达到2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或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允许以林木、企业资产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对开发营造用材林、经济林的,凡符合项目造林规定的,由县(区)林业部门列入项目造林,从项目资金中予以扶持,也可通过提供部分苗木方式予以扶持。林业贴息贷款应向非公有制林业倾斜。

(二)切实兑现林业税费优惠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税收征管中应对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按照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取消对林业的各类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林(果)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取或转嫁不合理费用。鼓励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20元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提取的资金可计入产品成本。

(三)优先安排林木采伐限额。各地在严格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审批制度的同时,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利用坡度6度以下低产田建设商品用材林基地的,其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林木胸径10公分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采伐限额计划单列,允许林木经营者年度结余的采伐限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提倡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允许在保证森林生态功能前提下,发展林地经济;对重点保护区公益林林地资源开发,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五)规范木材流通及木材加工、木材市场管理。进一步简化木材运输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木材加工及木材市场管理,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之外,增加检查项目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开展非公有制林业建设评比表彰活动。为鼓励全社会办林业,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快速发展,我市每两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林业建设评比表彰活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非公有制林业建设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主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全市绿化模范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要占一定的比例.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切实强化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政策、法律、科技和信息服务,指导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做好规划设计等工作,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林业企业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鼓励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中的作用。鼓励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投资开发林业的,除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市支持全民创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依法履行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监管。在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同时,要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和发展。对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收购木材、经销伪劣林木种子苗木等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发布虚假广告,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一经查实,及时依法处理。

七、加强对全社会办林业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办林业工作,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好抓实。要深入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对策,切实解决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实行政务公开,简化行政许可手续,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林业投资者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规范的服务,促进全市非公有制林业的大发展。

八、大力营造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社会舆论氛围

宣传、林业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宣传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全民投资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我市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