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办法》的通知
晋建城规字〔2022〕67号
各城市(乡)管理局,长治、晋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城镇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住建厅制定了《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管理等责任主体,负责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以风险为核心,坚持超前防范、关口前移,从风险辨识入手,以风险管控为手段,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并通过隐患排查,及时找出风险控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遵照“全员参与、分级管控;自主建设、持续改进;系统规范、融合深化;注重实际、强化过程;激励约束、重在落实”的原则建立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机制运行持续、有效、稳定、健康。
第五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双重预防机制的责任主体,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负责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运行。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需将形成的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报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职责
第六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公司建立双重预防机制领导小组,分岗位、分专业、分工种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考核、评估工作制度,并将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八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风险管理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九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管理方式方法和经验,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环节或关键点进行风险点或风险单元划分。
(一)根据燃气区域、场所、部位等作业环境因素划分;
(二)根据燃气设备、设施、材料等实物状态因素划分;
(三)根据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行为等人为因素划分;
(四)根据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管理因素划分。
第十条 风险单元、风险点划分还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
(二)所有进入燃气场站的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来访人员等)的活动;
(三)从业人员的行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包括工序交接前后产生的危险源);
(四)在现场附近,由工作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源(包括周边配送电线路、周边构筑物、市政工程等);
(五)工作进度计划、工作作业时间、施工工艺、施工作业工序的变更及气象作业条件的变化等产生的危险源;
(六)对作业区域、设备、操作程序、工作方案,包括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实际需求,进行风险分级判定、风险单元及风险点标注。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上一级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判定、分级管控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四级风险(低风险、蓝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件的作业;对四级风险防控需纳入现场项目部安全风险日常监管体系。
(二)三级风险(一般风险、黄色):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作业活动;对三级风险防控需纳入现场项目部安全风险日常监管体系。
(三)二级风险(较大风险、橙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的作业活动;对二级风险防控需纳入燃气合作单位的安全风险监管体系。
(四)一级风险(重大风险、红色):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活动;一级风险防控需纳入合作单位安全风险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需对风险实行提级管控,风险等级在初判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直至提至一级风险(重大风险):
(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二)年内因生产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因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被行业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随着燃气设施运行以及施工工序、工艺的变化,风险等级急剧增加的;
(五)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提级管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一级风险(重大风险):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条款的;
(二)连续发生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诱因依然存在的;
(三)按照住建部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燃气施工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评估、核销全过程的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停工停产或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严重程度确定为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并编制相应的隐患治理方案。
(一)一般隐患治理方案由燃气经营企业相关部门编制,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治理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依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作业现场随机抽查。
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应急预案的组织评审备案工作,评审专家通过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立即进行治理,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通过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参与企业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应急预案建设、演练等工作。有条件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有效、稳定、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及时纳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对未按要求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