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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4〕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建委,有关市市容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以第126号令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好和贯彻好《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建设部为推进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而建立的一项部门行业规章,对于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各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行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真正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贯彻《办法》的同时,应注重以下几项重点制度的贯彻落实。

1、注重结合本市实际,分类细化各行业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

2、对于予以实施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和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

3、建立中期评估制度,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4、制定本地各行业特许经营期间的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安全事件的应对和预防措施,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5、认真执行备案制度,县(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本级的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省建设厅备案。

6、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尊重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7、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拟予以授权特许经营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信息以及实施情况。对以欺诈、蒙骗等不正当手段而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及时向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报告。

四、《办法》实施后,除法律、法规保留的行政许可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做好现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特许经营权的规范和就位工作;已签订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协议,与《办法》规定有冲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及《办法》第十四条予以规范,并签订补充协议。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