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物仓资产调入申请书
2.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变动处理应用指南
附件1
公物仓资产调入申请书
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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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缴入单位 |
资产卡片编号 |
规格型号 |
购置时间 |
数量(台、件) |
原值(元) |
调入类型 |
调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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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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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单位意见: |
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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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单位意见: |
缴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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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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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变动处理应用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公物仓使用管理,有效推进资产缴入、申请使用单位资产变动处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制定本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承担具体的岗位责任,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在发生资产变动后同步进行资产管理信息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资产管理信息处理
1.缴入单位
(1)资产入仓
资产卡片操作流程如下:
对于有捐赠意向的资产,选择“公物仓资产-捐赠”进行标识;对于出借的资产,选择“公物仓资产-出借”进行标识;对于其他可以划转的资产,选择“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进行标识。
(2)资产调出
缴入单位凭批准的《公物仓资产调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等,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执行单,处置执行单提交后,单位财务部门同步进行账务处理。
2.申请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单位凭批准的《申请书》和缴入单位处置执行单生成资产卡片,并完善相关信息,同步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三、账务处理
1.缴入单位
(1)资产调出前
资产缴入单位在资产调出前不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调出后
申请使用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取得资产后,资产缴入单位凭批准的《申请书》等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属于无偿划转的,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如折旧已计提完毕,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捐赠资产的,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按照无偿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缴入单位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预算会计项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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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单位凭《申请书》等,及时做好资产登记、账务处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属于无偿划转的,申请使用的资产,按照确定的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属于捐赠资产的,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按照预算会计项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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