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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商资〔202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主体及标准

安徽省内符合《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中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等有关定义,详见财关税〔2021〕24号附件2相关规定。

二、审核流程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地方初审。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及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企业上报材料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省商务厅。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并联合对外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上述部门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资格复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务局每两年对已获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调查。审核部门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研发中心实际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及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的说明等);

(二)经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财政及税务部门加盖公章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附件1);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2);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3);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2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4),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

2.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4来源: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31日,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皖商资〔2021〕99号)(以下简称《审核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2021年4月,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明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核定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起草目的

一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为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提供政策依据;二是便于我省支持和引进外资研发中心,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落实,省商务厅根据财关税〔2021〕24号中关于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借鉴学习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审核办法,并赴蔚来、大众、大陆等重点外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我省审核认定办法,并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及16个市意见,同时于厅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我厅对我省《审核认定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联合省财政厅、合肥海关、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申报主体,明确是安徽省内符合《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是审核流程,主要包括自愿申报、地方初审、省级审核、资格复审。

三是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

四是申报材料,主要围绕财关税〔2021〕2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立以来累积购置的设备原值等条件提出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外资企业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七项佐证材料,以及一条兜底条款即第八条,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是其他事项,明确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等。

五、主要亮点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审核认定办法》紧紧围绕国家财关税〔2021〕24号提出的研发费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和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3项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规定申报材料。二是突出安徽特色实际。结合我省实际,赴蔚来、大众、大陆等重点外资企业调研了解,制定规范详细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方式。三是强调政策规范执行。在其他事项中,明确规范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变更告知程序和政策的有效期等内容。




解读部门:省商务厅外资处  电话:0551-63540039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