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22〕60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6月8日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经费。
各级财政应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省本级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列省级支出;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项目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传承人记录补助费,补助对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项目的价值性、濒危性及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在年内能完成或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项目予以补助。对上一年度省财政或中央财政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但对其有重大保护传承价值的,可视情分年度给予支持。
(二)对省级传承人、传承基地、教学研究基地、濒危及亟待抢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对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大运河文化带等相关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以及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四)控制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开支,严控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补助。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7月底前发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申报、择优推荐项目,经各省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20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省级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于8月20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市县和省级部门出现内容相似的申报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补助经费,按照上述原则申报。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
(二)申报项目时,应如实填报《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审议,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等)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核定传承人人数,并按照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于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清算一次。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预算、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开展项目评审论证、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需要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财教 〔2016 〕123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5号)《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直接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文物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整治,维修报告整理出版等。
(二)考古发掘。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安排的抢救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
(三)陈列展示提升及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陈列展示提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国有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及安全防护。
(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陈列展示,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和安全项目支出内容: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管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维修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考古支出内容: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出土文物保护及修复费、报告出版及资料整理费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及重点文物库房维修支出内容: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评估测试费、软件开发购置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陈列展示提升支出内容: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等。
(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指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一般项目指根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等因素确定的项目。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申请情况、预算评审结果、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核定。
第十条 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40%)、文物保护员数(权重40%)、年度文物安全巡查次数(权重20%)等因素,同时将文物安全事故率设为调节系数,综合确定补助数额。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市县(区)一般项目补助金额=(该市县(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全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文物保护员数/∑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员数量×权重+年度文物安全巡查次数/∑全省年度文物安全巡查次数×权重)×年度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文物安全事故率调节系数。调节系数:0<系数≤1(由省文旅厅负责提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依托安徽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库中年度拟扶持的项目(含项目预算)进行论证评审,所确定的预算控制数作为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线上由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安徽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申报,线下由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20日前将纸质申请文件和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级单位于8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涉及自然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在前期论证评审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于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清算一次。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保护方案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规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项目库。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保护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23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安徽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其中,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列省级支出;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实施标准。支持范围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范围: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含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流动服务能力提升及数字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范围:
1.代表性和影响性的特色群众文化品牌活动、项目;城乡居民依托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含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就近方便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
2.全省公共图书馆联盟、文化馆联盟、画院联盟、博物馆联盟活动及全省美术馆系列活动;
3.送戏进万村、“三下乡”、乡村村晚、广场舞展演、江淮读书月、群众文化辅导(文化志愿者)、春雨工程、长三角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区域联动等文化活动示范项目创建以及全民文化艺术普及、培训;
4.流动文化、数字文化服务活动;
5.文化惠民消费季——“好戏大家看”系列活动;安徽省地方戏曲“名师传戏”工程、全省文化惠民巡演乡村行;
6.戏剧创作孵化计划等基层优秀传统文艺创作的生产、展演、展示、对外文化交流和优秀剧(节)目、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
7.全省性重大文化展演展览艺术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出范围:
1.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培训;
2.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管理员、文化辅导员集中培训;
3.文化和旅游人才交流培养。
(四)其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扶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申报
第七条 资金分配: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费用,按照乡村振兴要求,对革命老区县及大别山革命老区县进行补助。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费用,采取省级择优补助方式予以安排。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经费,根据年度人才培训计划安排。重点用于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及人才培训。
第八条 资金申报: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费用。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市县申请,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费用。结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于每年8月20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专项资金申报补助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符合条件并审核通过的项目择优补助。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费用。根据省市人才培训需求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财教〔2016〕15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