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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办〔201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以下简称“征地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及用地报批规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准备金预存专户(以下简称“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用地报批规费能够及时足额缴纳而准备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四条  征地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用地报批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规费。

第五条  预先存入预存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用地报批规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待上报审批的用地报批材料、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用地所在地区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开发用途为依据进行计算,由所在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核定,出具预存费用通知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必须将征地准备金缴入在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预存专户。

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区或县财政部门设立的预存专户。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 放



第七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区财政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出具的缴费通知单,负责将用地报批规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省、市的相关账户。

第八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预存专户缴入金库。区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区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十一条  征地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区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四条  征地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濉溪县征地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由濉溪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