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函〔2019〕9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合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已经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26,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5日
合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4号令)、《
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政秘〔2019〕4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合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中划分的易发区为准。
本实施细则中区域评估适用于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管理的区域(或部分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过程指导。
第四条 从事区域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中规定的甲级资质。
第五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对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必要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与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第六条 评估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后,书面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的申请,由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区域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专家人数为5~7名,设组长1名。
第七条 区域评估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再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联审,协调消除各类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
第八条 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由区域管理机构确认其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
如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则无需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域评估报告即可。
如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但不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域评估报告或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十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建设、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检查、抽查内容包括:承担区域评估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等。
第十二条 经检查、抽查发现评估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将检查、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