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淮北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淮建〔2016〕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淮北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经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北市城乡规划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淮北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5月4日
《淮北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2009年淮北市规划局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淮北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规14号)文件,针对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绿地率的执行依据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变更审查的绿地率标准按照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确定的绿地率作为依据。如果市规划部门或市规委会的审定方案中的绿地率低于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绿地率指标,规划部门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建设单位需要采取补偿或补建的措施。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异地绿地补建或通过银行存入异地绿地补建资金并委托市园林部门建设绿地的方式来弥补绿地建设的不足。
二、特殊项目的办理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如果需要降低绿地率的标准,应由市规委会明确绿地率要求并给予异地绿地建设资金的减免政策,或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出台会议纪要确定绿地率执行标准和异地绿地建设资金的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