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淮发改价格〔2018〕6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三区发改委、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合理利用,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 〔2018〕8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 128号) 和《
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联合制定了《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28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 (2018) 8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 128号)和《
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供水计划管理的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适用本制度。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号)的相关规定,由市水务部门负责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内非居民用水定额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质监部门制订本市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根据《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679-2014 )并结合《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32716)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做好与用水定额计量相关的产值、产量、人数等数据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结合目前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率先实行定额累进加价,不断完善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到全面推开。
目前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水户,采取统计法核定计划用水定额,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选用国家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培合我市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
非居民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并按适用的用水定额分类建立用水台账。
第七条 严格用水计量行为。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
非居民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按照用水定额,结合我市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如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1、分档水量: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计划(定额);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50% (不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50%以上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按基本水价加价2倍,第三档水量按基本水价加价3倍。
3、连续6个月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应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于由有关部门认定的“两高一剩”企业(髙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 和“僵尸企业”等限制类企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更高更严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
3、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本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各种代收费用。
4、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除基建施工临时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基建施工用水户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九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形成的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节水管理、节水宣传,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北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