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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国资法规〔2018〕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4-02-29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


全面建设法治国企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市属企业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国资法规〔2016〕125号)等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市属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经营一体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以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指引,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市属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各项战略部署,紧密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在保障企业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发展任务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各环节,贯穿各管理层级、各业务领域、各工作岗位,努力推动企业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突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依法合规经营、经营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 立足问题,加强创新。根据近年来巡察、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的共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除影响依法治企深入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法治国企建设体制机制创新为先导,大力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现代治理能力。

4. 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牢牢把握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大力提升企业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法治素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全员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尊敬

5. 权责明确,强化追责。切实加强对法治国企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其他分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有关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总体目标。到2022年,市属企业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全员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更加浓厚,企业法治建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努力成为治理科学、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根据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情况,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各项规则和决策机制,并按程序报出资人批准,其中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推动党组织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着重突出章程在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纠正与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确保章程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宪章的作用。高度重视子企业章程制定工作,依法依章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处理好维护出资人权益与尊重子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章程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二)提升治理主体依法履职能力。依法厘清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职责权限。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依法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董事会在决策中的核心作用,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通过加强法律培训、选拔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董事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作用,将合规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规范管理。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踩线、不越界。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加快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合办﹝2017﹞47号)规定,赋予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必要职权。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签订;公司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未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不得上会研究。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投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等须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否则市国资委不予受理。认真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确保决策的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高度重视对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论证,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参与决策和公司治理的作用。

(四)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规定,按照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梳理有关规章制度,针对空白缺失、难以适用、交叉重复等不同情况及时开展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考核评价、薪酬分配、劳动用工、招标采购、投融资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机制,广泛吸纳业务骨干等人员共同参与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确保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健全制度实施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加强宣贯培训、纳入业务流程、明确岗位守则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形成制度体系完整闭环。强化制度落实监督机制,法律、审计、纪检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开展责任追究。

(五)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以及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积极配合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作诚信经营表率。崇尚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合同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合同谈判、拟订、审核、决策、签订、执行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和操作规范,形成可追溯的责任管理链条。努力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关闭重组等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严控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打造阳光国企。建立健全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查、法律、财务等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及时、有效。

(七)加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以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为原则,兼职总法律顾问为补充,力争到2022年底,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基本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18年,启动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属企业应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工作职权。总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具有法律相关职业资格或者法学专业背景。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导下属企业法治建设工作。企业应制定专门制度,为总法律顾问行权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步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本部原则上应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重要子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或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事务人员。应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向重要子企业延伸,力争到2022年底,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到岗率不低于50%,到2024年,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到岗率达到100%。强化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构建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八)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及时统计分析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评估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把握案件发生规律,探索有效措施,遏制多发易发频发类案件,努力降低新发案件。特别要关注易发生涉案金额较大案件的行业、部门、领域、时间节点、中间环节,对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要加强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薄弱环节管控。加大历史遗留案件解决力度,妥善解决历史积案。严格执行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备的规定,对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法律风险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建立健全涉及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机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控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根据企业实际,探索完善重大案件跟踪督查督办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领导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法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法治国企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形成法治国企建设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对于法治国企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协调、督办;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要抓好整体设计和组织协调;领导班子成员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实施经营管理。要加快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激励约束。对于在法治国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有章不循、有规不守、违反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狠抓队伍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将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纳入人才素质提升培养计划,研究制定科学的培养规划。建立分层分类的专业培训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法律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在加大内部培养的基础上,拓宽选聘渠道,吸纳优秀人才,探索市场化、差异化的薪酬待遇,有效解决人才流失问题。加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职权和待遇。通过多种途径,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法治国企建设需要的优秀法律工作队伍。

(四)创新管理方式。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以市属重点监管企业为单位,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全方位企业法治建设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法律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提升法律管理的层次和水平。

(五)打造企业法治文化。进一步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完善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作为重点,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创新普法方式,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发挥新媒体在普法中的带动作用,开辟企业合规文化专栏,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法治观念,营造法治国企建设浓厚氛围。积极树立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六)开展工作考评。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建立健全依法治企考核机制。市国资委将对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将法治国企建设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研究出台相关评分标准,对法治国企建设情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纳入综合考评。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





2018年12月4日
来源:合肥市国资委官网